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宁达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3178864016。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力天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2MA0PWDMT7B。

法定代表人:孙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力天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内蒙古力天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宁达煤业有限公司执行款459911.53元、负担执行费6799元,合计466710.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被执行人内蒙古力天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66710.5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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