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亚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妍,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

审理经过

原告翟亚峰与被告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

翟亚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翟亚峰剩余承包款612775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双方口头约定,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翟亚峰对新疆xxxx化工有限公司15万t/aTDI项目中的管道接口进行非金属管道玻璃钢补口加工工作,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综合单价10元/寸向翟亚峰支付承包费。后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翟亚峰支付部分承包费,余款612775元未付。故翟亚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xx号加利大厦x号楼xx室,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房屋租赁协议,北京xx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办公场所证明、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xx号加利大厦x号楼x室。故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国电伟业防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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