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某申请执行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甘052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杨某石材款46800元及资金占用费2715元;二、案件受理费485元,执行费650元由程某承担。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程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全面查控,发现程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工作人员走访程某户籍地村委会调查,程某家中只有破旧宅院一处,程某本人经常在外务工,无法联系,村里也无其它财产。本院依次对程某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经查,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人联系不上。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怀信

审判员  黄海祥

审判员  任丁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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