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全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全模刑事罚金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全模没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81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全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全模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执行人李全模贩卖毒品所得赃款人民币400元。但被执行人李全模至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全模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全模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共350.63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全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全模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全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尚未履行的金额8049.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