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荣,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江陵县人,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公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辉忠,湖北段辉忠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江检刑诉[202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金荣醉酒后驾驶鄂D×××××红色东风雪铁龙出租车从公安县经高速公路驶往江陵县马家寨乡,当行驶至江陵县字路口时,被江陵县马家寨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金荣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荣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金荣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金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荣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金荣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观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涂紫婷 书记员罗子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