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庭,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省行知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歙县黄山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2148581508XN。
法定代表人:于日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周平,安徽九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程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江小军诉被告安徽省行知学校、第三人程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江小军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安徽省行知学校以民工工资的形式先行支付江小军工程款项45万元,且依照当事人三方协商一致,由安徽省行知学校申请,启动了对该校非遗实训基地古建修缮工程的司法鉴定程序,江小军提出撤诉,可能损害安徽省行知学校的合法权益。故江小军的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江小军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