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御瓷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56号附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WGQN9U。
法定代表人:甘美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津区烫世季火锅店,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滨江大道鼎山段454、455、456、457、458、459号2-1、454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604GA07N。
经营者:刘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袁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御瓷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烫世季火锅店、第三人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瓷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御瓷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御瓷轩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