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告云南金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东侧小屯山明日城市花园7幢4单元1层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T67Q8T。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
被告张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东侧小屯山明日城市花园*幢*单元*层*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军诉被告云南金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同意付款。原告朱利军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利军撤回对被告云南金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海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朱利军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