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法镜,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住锦屏县。
被告:贵州省锦屏县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MA6DJMJ8XW,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三江镇龙塘村。
破产管理人: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光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坤,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罗俊,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黎平县人,住黎平县。
第三人:杨承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法镜与被告贵州省锦屏县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罗俊、杨承伟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朱守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