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文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代理人:潘多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李文秀之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许尔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秀与被执行人许尔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0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文秀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0636.61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2460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170636.61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许尔连在银行、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全国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登记的×××号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许尔连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秀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许尔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文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许尔连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