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9号24层162号、168号、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4YUR45。
主要负责人:徐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卫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第三人:李超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第三人:薛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郭卫锋第三人李超峰、薛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4日立案,原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