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木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木辉与被执行人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标的17000元。通过2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罗华没有银行存款,微信银行帐号余额45.99元已冻结。被执行人罗华无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且下落不明。本案未执行到位17000元。因被执行人罗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23日,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方木辉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