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任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任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083100
001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
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