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间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四间房乡政通大道180。
负责人:王守河,职务:支行行长。
被告:苑宗参,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间房支行与被告苑宗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间房支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利,现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间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间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间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