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俊梅,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被执行人:徐昕,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审理经过 范俊梅与徐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024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徐昕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范俊梅借款本金及利息74,000元。因徐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范俊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徐昕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范俊梅欠款20,000元,剩余54,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完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3024执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 云 朱 马 洪
审判员 高 深 远
审判员 买买提哈力力肉斯坦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