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诉讼代表人:杨荣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丹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平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HTBA20170343921)无效。二、被告陈建平于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盐城市盐都区御景湾12幢201室房屋的网签注销登记。案件受理费30443元,由被告陈建平负担。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建平未协助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御景湾12幢201室房屋的网签登记手续,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注销江苏创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平签订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建平名下位于御景湾12幢201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HTBA20170343921)的网签登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