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安庆市人民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13456F。
负责人:朱革,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宿松县。
审理经过
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申请执行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皖080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伟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6083.31元、利息及相关费用。被执行人应依法负担案件执行费71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小型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处置并公开拍卖该车辆,经一次公开拍卖后,由买受人以59899.5元的价格竞得,相关款项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4402.64元及相应利息(扣除已执行到位59101.5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