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利津县陈庄志明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
经营者:张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陈庄镇。
被告: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港分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杨同海。
被告: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杨同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立民。
审理经过
原告利津县陈庄志明劳务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港分公司、山东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口蓝色经济产业园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利津县陈庄志明劳务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利津县陈庄志明劳务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