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人代表:姜X,男,****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温州市。        

被申请人:努XX,男,****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努XX的1385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本院在进行安徽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努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保全人1385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努XX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在价值1385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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