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解放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兵,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魏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182团5连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唐春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182团5连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谭孝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182团5连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陈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182团5连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团结路5区98-4栋。
法定代表人:刘家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邓大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福海县维多利农资销售部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福海县维多利农资销售部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彭福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福海县维多利农资销售部职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福海县维多利农资销售部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4301民初14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魏成林、唐春连、谭孝琼、陈俊、邓大芳、彭福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人民法院强制划拨已冻结的案件主债务人存款余额,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团结路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郑 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