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浙江省海曙区柳汀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尹文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桂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为红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下洋浦村下洋浦路8号。
经营者丁为红。
被执行人丁为红,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为红模具厂、丁为红罚款及加处罚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浙0282行审275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甬环慈罚字(202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0700元及加处罚款200700元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罚款200700元及加处罚款2007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财付通账户进行了划拨,合计45930.09元。除此,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为红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2021)浙0282行审275号行政裁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207000元及加处罚款207000元,已履行45930.09元,尚未履行355469.9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42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