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延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告:郭晓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曲周县。
被告:袁志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延岭与被告郭晓科、袁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延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李延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学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