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杨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翡翠滨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东大道翡翠滨江小区
负责人:蓝奕勤。
被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翡翠滨江服务中心,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翡翠滨江小区。
负责人:郑小华。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宏波与被告翡翠滨江小区业主委员会、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翡翠滨江服务中心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宏波自愿申请撤诉同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宏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