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林珍,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关于程林珍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27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归还申请执行人程林珍借款300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已冻结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 3、于2021年4月29日向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岚县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4、于2021年4月29日向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1年4月29日向岚县房产服务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备案登记信息; 6、于2021年2月22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 7、于2021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高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8、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岚县普明镇××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证明被执行人高峰在村中无住房,且常年不在村中居住; 9、于2021年6月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程林珍到庭约谈,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峰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林珍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