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金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田华美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
法定代表人:但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诉人吴金达因与被申诉人和田华美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32民再8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新检民监[2020]650000000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