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淑娟,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孔德云,女,****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肖殿波,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娟与被告孔德云、肖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淑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淑娟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91元,减半收取计18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