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仁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新区桂花大道001号。
法定代表人:尚晋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健聪,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龙,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铜仁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2021年8月2日,原告铜仁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铜仁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铜仁恒信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