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曹新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春,重庆市北碚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潘光田,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     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蔡均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王凤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蔡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监护人:王某(系蔡某1母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蔡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监护人:王某(系蔡某2母亲),女,住重庆市北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潘光田与蔡茂均、王凤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新荣对本院查封处置北碚区XX路X号X幢X-X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曹新荣以申请执行人潘光田同意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曹新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曹新荣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远学 审  判  员     刘丹丹 审  判  员     黄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邹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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