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秀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仁和.提雅境蒸蒸日上阁E栋10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1043159P。

法定代表人:曾水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秀鹏与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杨秀鹏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于2021年3月12日提供了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秀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申请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杨秀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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