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公民身份号码:×××,江西高安市人,住银川市。联系电话:150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宁夏震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某,公民身份号码:×××,宁夏固原市人,住海原县。电话:189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马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胡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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