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敬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盈升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北路174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49021269F。
法定代表人:李雷,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敬华与被执行人山东盈升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9)鲁040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2021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盈升供应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盈升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2021年4月9日、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盈升供应链有限公司采取总对总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现场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盈升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鲁040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