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雪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永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88743301。 法定代表人张石头,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街道邓瓦房社区郭东居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948918584。 法定代表人张培力,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石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张永建,男,****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张永翔,男,****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黄宏艳与驻马店市永翔实业有限公司、张石头、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张永建、张永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5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1、2021年3月、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已冻结相关账户);(2)张永翔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豫Q×××××、豫Q×××××、豫Q×××××);张永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豫Q×××××);张石头名下有车辆(车牌号为:豫Q×××××);(3)其余未查到财产信息。 2、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雪静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义务和执行不能风险。在规定的期限内,黄雪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驻马店市永翔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张石头、张永建、张永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1)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鼎圣实业有限公司、张石头、张永建、张永翔、马秀清追偿权纠纷(2019)豫1702执5656号案(标的额542.2万元);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4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张永翔、张永建、张石头名下登记车辆中其他案件执行中已被查封。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2)已采取的惩戒措施;(3)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4)有权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黄雪静对约谈告知的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没有申请保全被执行人财产;执行过程中,没有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727民初53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在本裁定送达后60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俊涛 审判员 郭 旗 审判员 马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