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董永和,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荣荣,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兰州鹏飞保温隔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广家坪1号1-4(原华陇家禽育种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顾旭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广家坪1号。         法定代表人:顾旭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兰州鹏飞保温隔热有限公司、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红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瑞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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