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董永和,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荣荣,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兰州鹏飞保温隔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广家坪1号1-4(原华陇家禽育种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顾旭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广家坪1号。 法定代表人:顾旭鹏,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兰州鹏飞保温隔热有限公司、甘肃鹏飞隔热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红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