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欣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元宝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申请执行人:胡雄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元宝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珍珠二组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景龙,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欣欣、胡雄伟与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4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楠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解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