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正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凤凰湖国际大酒店B座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90997302K。 法定代表人:刘爱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余福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正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福松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福松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9166.29元(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和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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