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王群,男,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异议人(被执行人):张云芝,女,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涛,湖南盛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名胜,男,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李名胜与王群、张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群、张云芝对本院向东莞市东华初级中学发出的司法建议限制其小孩就读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王群、张云芝称,2019年7月21日,贵院对二异议人作出了(2019)湘1126执1870号限制消费令,其中限制了二异议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于2021年7月26日向东莞市东华初级中学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该校对二异议人的儿子王敬璋中止入学报名。异议人认为,此项限制消费令和司法建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如果其相关费用不是由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则对被执行人不得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王敬璋就读的东莞市东华初级中学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并非是高收费私立学校,其学费、生活费都不是由二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的,而是由其姐王宁秀、其叔王兴、舅舅张云超等人资助的。故请求人民法院撤回限制消费令[(2019)湘1126执1870号]第(七)项向东莞市东华初级中学发出的司法建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李名胜与王群、张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对其作出了(2019)湘1126执1870号限制消费令。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名胜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东华初级中学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该校中止对二被执行人的儿子王敬璋的入学报名。本院向广东省东莞市东华初级中学邮寄送达了该司法建议,因该校尚未开学、保安拒收等原因,导致该司法建议于2021年8月18日被退回本院执行局,现该司法建议仍未送达成功,尚未发生效力。2021年8月19日,二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司法建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司法建议的执行行为,由于司法建议尚未送达成功,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发现二异议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王群、张云芝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贤顺 人民陪审员 刘志军 人民陪审员 龙宝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姜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