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308-N室。
法定代表人:何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亚飞,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立华,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风之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C区1067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风之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上拖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拖航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风之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00元,由原告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