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邵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向阳街8号。 法定代表人:范喜有,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请求截留被执行人大连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每月享有的应收账款。2021年8月截留被执行人账款2083851.63元。执行期间,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瓦房店市祝华办工业村向阳街三套房屋,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房屋。本院于2021年1月5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8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截留账款2083851.6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辽02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张建文 执行员 魏 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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