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国凤,男,汉族,住建平县。
委托代理人常红梅,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崔亚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辽宁万和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068347078X。
负责人魏巨,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08532381XB。
负责人苏明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春莲,女,汉族,保险公司职员,****年**月**日出生,住。
审理经过
原告翟国凤与被告崔亚丰、辽宁万和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2日立案。原告翟国凤于2021年0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国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翟国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