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化豆,青海省德令哈哈市人。
被执行人:赵文滨,青海省湟源县人,现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刘忠生,青海省德令哈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化豆与被执行人赵文滨、刘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文滨、刘忠生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青2823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故申请人苏化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文滨、刘忠生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2021年4月8日申请人苏化豆与被执行人赵文滨、刘忠生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苏化豆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查,申请人的申请复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3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南夸尖参
审 判 员 仁 青 拉
审 判 员 昝 奇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卓 么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