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齐同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新区。
被执行人:焦双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齐同庆与焦双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民初5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焦双印于2021年1月8日之前偿还原告齐同庆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焦双印于2022年1月27日之前偿还原告齐同庆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焦双印于2023年1月16日之前偿还原告齐同庆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焦双印于2024年2月4日之前偿还原告齐同庆借款利息10万元,原告齐同庆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被告焦双印有一期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齐同庆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被告焦双印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8日起按照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经偿还的款项视为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被告焦双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齐同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一、被执行人焦双印名下网络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110.54元,本院已冻结、扣划并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二、被执行人焦双印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蒙迪欧牌、豫E×××××大众牌机动车两辆,因以上车辆登记注册时间过久,无实际价值,申请人不要求进行查封处置。
三、查询到被执行人焦双印名下有保险保单一份,由案外人刘素梅进行投保,因以上保单累计缴纳保费金额过少且投保人与被执行人不一致,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四、未查询到焦双印名下工商登记信息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5月11日,经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焦双印名下无公积金账户缴存信息。
六、2021年4月22日,经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焦双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七、2021年4月27日,经滑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焦双印名下由土地证号为滑集用(2007)1969号土地一宗,本院已于2021年5月12日进行查封处置,申请人暂不要求进行后续处置;查封日期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止,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需在查封期限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
八、2021年9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焦双印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财产及行踪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九、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焦双印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焦双印做出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处置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110.54元,尚余498889.4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