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王某,男。 被告:王某某1,女。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王某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某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某银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雪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