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文安县托特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滩里镇中滩里村。 法定代表人:靳德强,理事长。 被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B座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国,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文安县托特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托特农业合作社)以被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紫光集团进行破产清算。在审查期间,托特农业合作社向本院提交撤回破产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中,托特农业合作社撤回破产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文安县托特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来客 审  判  员   刘 彧 审  判  员   李 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 琦 法 官 助 理   张春城 书  记  员   申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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