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1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2509024。
法定代表人:敬培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奉光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袁小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税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税国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税国栋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