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德生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经济开发区鹏举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沈长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涵,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万桂山路丽晶风情街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万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德生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电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均有权利主张结算工程款。本案中,发包人生益电子公司起诉承包人华丰建设公司返还工程款,实质在于进行工程款决算,故案涉工程造价如何认定问题系争议焦点,而原判决对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体现在:其一,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能够反映案涉工程存在增项及附属工程,但该增项及附属工程的具体范围一审未予厘清,且对华丰建设公司申请现场勘验核实工程量事宜未作出处理,系属不当。其二,双方当事人诉前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涉及工程量、工程款结算双方有分歧的,双方可在广德法院主持下进行审计评估,以审计结果为准”。故此,本案审理时应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确认工程量,并在查明工程量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工程价款;如协商不成,必要时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原判决未核查工程量确定价款,迳行驳回生益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德生益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3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