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黄山路268号(皇府大厦)1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顾维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维靖,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舆县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平和大道财富商贸城7幢1-363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炯,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波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2021)浙0206民初9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宁波洪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防水注浆已完成工程量人工确认书》中涉及的各个项目都是上诉人在各个项目中承包的新建土建项目中防水工程,故本案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处理。被上诉人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在各个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目前上诉人已收到慈溪市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诉讼文书。为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平舆县金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被上诉人已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本案诉讼请求的申请,诉请支付的工程款仅限于北仑区内的项目,故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依据的事由,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诉请变更后所涉不动产即项目工程所在地均位于北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需要指出的是,原审裁定将本案案由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并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不当,但因被上诉人变更了原审诉请,故原裁定结果可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光仪

审 判 员  夏武余

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袁勤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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