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项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羽,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季响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96号。
代表人:金雪对。
审理经过 原告项黎明与被告季响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项黎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项黎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汉丁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项思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