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兰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谢宗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毛兰兰与谢宗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毛兰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毛兰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庆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 佳 书 记 员 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