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传,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某1。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旺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年**月**日出生一男孩取名陈某2,××××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3。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婚后性格不合,被告根本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从2007年起便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1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陈某2和陈某3,均已成年。2019年之前,原告长期在外务工,2019年起原告与其小儿子陈某3一起生活,帮其带小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和审查处理结果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述从2007年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系因原告在外务工,并非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家庭暴力,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所述事由,希望被告予以重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免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已结婚二十余年,要彼此珍惜,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多沟通,消除隔阂,互谅互爱,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综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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