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闫辉林,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李自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闫辉林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3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自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2088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3执16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